子公司起名是否存在特定的规定要求
- 作者: 马婉沁
- 来源: 投稿
- 2024-09-11
中国大陆
一、子公司起名是否存在特定的规定要求
子公司起名规定中国大陆
《公司法》第18条规定,子公司名称应当与其母公司名称相一致,并标明其为子公司。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12条规定,子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与母公司名称相一致,并标明其为子公司。
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名称。
不得使用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的名称。
不得使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。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14条规定,子公司名称应当与其母公司名称相一致,并标明其为子公司。
《公司注册处指引》第14.1条规定,子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与母公司名称相一致,并标明其为子公司。
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名称。
不得使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。
其他地区不同地区的子公司起名规定可能有所不同,具体要求请参考当地法律法规。
一般原则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,子公司起名还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:
简洁明了:名称应简洁易记,便于识别和传播。
与母公司相关:名称应体现与母公司的联系,但又具有自己的特色。
避免歧义:名称应避免与其他企业或产品产生混淆。
符合行业规范:名称应符合行业惯例和标准。
考虑文化因素:名称应考虑当地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。